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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奇谈怪论:当偏见披上了专业的外衣

· 8 min read

为什么中国大陆的保险业很难健康发展?原因之一就在于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也对于非自己领域的知识缺乏基本的尊重和理解。一些保险公司的员工对于自家公司的维护和辩护,已经超出了职业道德的范畴,变成了一种盲目的捍卫和偏见的宣扬。


这篇文章是写在中国大陆首宗判决: AIA 违法解除跨性别者保险合同发生以后。成为新闻以后,社交媒体上的讨论逐渐增多,其中一些不乏来自保险业从业者的言论,其内容令人感到诧异。因此,我作为当事人决定写下这篇文章,不是为了回应,而是为了记载。这些言论与友邦保险集团在公开场合的社会责任声明形成了鲜明对比,不仅反映出保险业内部对于跨性别者权益的复杂态度,也揭示了其从业人员的质素参差不齐。

其中一部分言论来自于友邦保险(AIA, HK 1299)的员工,令人震惊的是,与其沟通过后,友邦保险作为败诉的一方,竟然纵容其员工在社交媒体散布这样的言论,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纠正或制止;反而要求作为当事人的我对此缄默。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暴露了其内部管理的缺失。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保险公司,友邦也承担着推动社会进步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责任。然而,这些言论却与其公开宣称的价值观背道而驰,令人质疑其真正的社会责任感。

“行业先驱”

这种主动变更性别已经超出医疗险关于疾病或者意外的范围,在做完手术后产生的费用已经不是正常的费用,拒赔和拒保都是合理的。从之前严重心肌炎后,市场上就出现了严重心肌炎可赔的保险……这次又是“全国首例”,每一次都在改写历史!相信明年关于这条会出现在各家免责条款里,感谢大友邦又帮行业趟雷了!——北京某分公司员工,电话 138114****7

“心肌炎事件”指的是 2025 年初友邦保险(AIA)拒赔三岁女儿暴发性心肌炎导致的死亡理赔的案例。孩子在确诊后三小时内离世,母亲认为应获重疾险50万元赔偿,但友邦以“不符合严重心肌炎定义”为由拒赔,仅退回 1.38 万元保费。由于重疾险条款要求疾病需存活 180 天以上且达到“心功能Ⅳ级”等条件,暴发性心肌炎的急发致死特征无法满足。事件曝光后,在公众和律师介入压力下,友邦最终赔付全额并承诺“同类案件照此处理”。此案引发了社会对保险条款合理性与生命尊严冲突的广泛讨论,凸显了重疾险“生存期”设定与现实医疗之间的脱节。

友邦保险对此的说法是最后进行了“通融理赔”,言下之意是本来不应该赔的。当时,一部分员工认为友邦保险不应该赔偿这个案例,因为“心肌炎不符合重疾险的定义”。

另一部分员工的观点就和上面引用的言论类似,这是一种典型的“丧事喜办”。事实上,“变性手术”已经存在于中国的保险公司合同模板的除外责任条款中;即便没有,它也会被归类在“非医疗用途的外科整形手术”中,保险业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并且已经考虑得十分周全:它不会成为可以理赔的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也不会成为解约的理由。 对于成熟的现代保险公司,仅仅因为被保险人进行了“变性手术”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行为。也就是说,正因为友邦保险作出了违反行业惯例的违法决定,才会成为“全国首例”。

“不是慈善机构”

保险公司需要盈利,不是慈善机构,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保高风险人群,包括跨性别者。

保险公司确实需要盈利,但它们的盈利模式是通过风险分摊来实现的。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向契约,保险公司承诺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支付赔偿,而被保险人则支付保费以换取这种保障。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拒绝承保某一类人群,除非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该人群的风险显著高于一般人群。但是,对于跨性别者是否属于这种高风险人群,医学界尚且没有定论。在定论之前,保险公司基于偏见或刻板印象来拒绝承保就是一种歧视。

此外,因保险标的发生变化而解除合同的法理仅适用于财产险,对于人身险,尤其是医疗险,保险标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来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基于主观判断来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你只是胜诉了,保险公司也没有违法”

至于你说什么找补我觉得大可不必把所有人都往坏里揣测,客观说就是我自己一个三百多意外险也理赔了五六千了,年年正常在续保,那么大公司为你那一两万真不至于,更何况还要上升到违法。何必呢,常规的思维逻辑而已,当然我也理解你作为消费者的心情,反正法院判了该赔赔了你就换个公司再买好啦那么多公司呢。——上海黄*婷

如果法院认为不应当解除保险合同,言下之意就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

“合同纠纷没有道歉的义务,你胜诉了赔钱了还想怎么样”

自己翻翻《民法典》吧,合同纠纷没有道歉的义务,胜诉了你还蹬鼻子上脸。

保险合同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法律上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保险公司道歉,但从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当对其错误行为表示歉意,以维护客户关系和企业声誉。拒绝道歉可能会被视为缺乏责任感和诚信,这对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而且,法律约束的是行为的下限。

“你应该庆幸你买的是友邦保险”

你应该庆幸你买的是友邦保险。——广东凌*轩

友邦保险应该庆幸我是一个理智、讲道理的人。

“谁闹得大谁就能被通融”

没办法,谁闹得大谁就能被通融。

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人的权利。

“你想要骗保”

这是典型的:只给观众看你想给他们看的,却不给他们看你应该给他们看的。说了半天也没说清楚前几次你认为应该理赔的究竟是和什么相关的治疗?你1月1号合同生效,等待期30天,然后7月份做变性手术,中间5个月期间你办了5次理赔,而且都获得了赔付,你让明眼人看看,究竟是保险公司没良心,还是你买保险时动过什么心思?——北京惯诚家族

本人完全赞同法院的判决,不过能不能问个问题呢。就是您是在买了传世无忧之后,临时起意去做了变性手术,还是决定了要做变性手术后才选择了先去买一份高端医疗呢?如果是前者那没什么好说的,如果是后者那就未必行端坐正。怎么回答都没问题,看到的人都会有自己的思考。只是帮您确定一下,自己的内心,是不是完全可以站在一个无辜的受害者的立场,去审视一家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这是拿到了钱,赢了官司,还要拉踩,老话怎么形容来着,没理也要争三分,你现在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鼓励买了保险变性?还是说这是一种新型诈骗?骗保?——江苏*歆

不太理解合同履约和骗保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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